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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取保候审。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取保候审。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玲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胡某携带非法捕捞设备,来到阳新县三洲汽渡码头长江水域进行电网捕鱼。当日16时许,二被告人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电捕捞工具一套、非法捕捞的水产品1.3公斤。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捕捞使用的作案工具、现场捕获的水产品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胡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玲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