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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48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1,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镇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1到镇雄县鱼洞乡街上一手机店购买手机,当店主将一部OPPOA59S型手机给其看后,其趁店主不注意将该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1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宋某1到镇雄县鱼洞乡街上郭某的手机店购买手机,郭某将一部价值人民币1798元的OPPO手机给其看后,其趁郭某不注意将该手机偷走。案发后,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盗主郭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经质证核实的受案登记表,被盗主郭某的陈述,证人宋某、邹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1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颖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