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路龙诉路文宝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龙,路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路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路文宝,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路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洋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路文宝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洋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权代审判员 白天鹏代审判员 屈 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