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熊运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运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运波,男,1975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运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至3月23日,被告人熊运波在广水市盛泰矿业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内放牛期间,趁中午无人照场之机,分六次进入广水市盛泰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线工棚,盗窃存放在1号生产线工棚内的工业钢材13根,藏匿在本村外出务工的汪大银家空房内。后被盛泰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发现并报警。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材价值人民币2413.96元。案发后,被告人熊运波得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退回全部赃物。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熊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运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熊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熊云波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熊云波的到案经过;2.证人叶某、易某、钟某、谢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广水市物价局《关于被盗钢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照片;5.被告人熊运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运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运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爱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小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