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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志涛与李合顺、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涛,李合顺,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824号原告:宋志涛,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恩,男,住址同上。系原告宋志涛父亲。被告:李合顺,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路北(郭家庄村内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合顺,职务: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主要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涛诉被告李合顺、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宋志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志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志涛负担。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张素梅审判员  雷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