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944马艳艳与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艳,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44号原告:马艳艳,女,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西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10761259。法定代表人:蒋锁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马艳艳与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艳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艳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艳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艳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