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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黎存阶、阳令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存阶,阳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黎存阶,男,生于1957年08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阳令忠,男,生于1963年01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关于黎存阶申请执行阳令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2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阳令忠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存阶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令忠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1126.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阳令忠还在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黎存阶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阳令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阳令忠还在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黎存阶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阳令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2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黎存阶在被执行人阳令忠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华书审 判 员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