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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龚伟星、钟家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星,钟家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伟星,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钟家金,男,1986年6月5日出生,畲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伟星、钟家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伟星、钟家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龚伟星在永安市燕东街道“秘地”酒吧内与被害人赖某1发生争执,被在场人员劝开。被告人龚伟星遂电话纠集被告人钟家金等人前来“秘地”酒吧。被告人钟家金乘坐闽G×××××奥迪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龚伟星伙同钟家金等人至秘地酒吧门口,持棒球棍、匕首等工具对被害人赖某1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赖某1受伤倒地,后被告人钟家金驾驶闽G×××××轿车载被告人龚伟星等人逃离现场。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赖某1的损伤为轻伤贰级。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龚伟星至永安市公安局燕东派出所投案;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钟家金至福州铁路公安处永安车站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龚伟星、钟家金分别赔偿被害人赖某1人民币30000元、25000元;被告人钟家金取得被害人赖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龚伟星、钟家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3.通话记录详单、机主信息、监控视频截图及轨迹说明、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单、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预收款收据;4.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关于“阿辉”及罗烨的情况说明;5.证人刘见湘、赖某2、赖某3、梅某、刘某、廖某、叶某、赖某4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赖某1的陈述;7.被告人龚伟星、钟家金的供述和辩解;8.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说明、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9.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伟星、钟家金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为目的,共同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贰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龚伟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家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伟星、钟家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被告人龚伟星、钟家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钟家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家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伟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二、被告人钟家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明泉审 判 员  崔 璐人民陪审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