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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更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林澡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473号罪犯李林澡,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林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李林澡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2)鄂荆门刑终字第00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李林澡的刑罚经本院于2015年6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李林澡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林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考核期间,获得三次季度表扬奖励、一次季度记功奖励、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林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澡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知强审判员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如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