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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潘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462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勇,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原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潘勇被控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高新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判决判令潘勇罚金1000元。因潘勇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新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