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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正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正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村(五里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6586568-X。法定代表人:邰红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正来,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正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正来的银行存款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