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尤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尤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494号原告:宋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尤某,女,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毓虹,系昌图县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尤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朋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