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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尤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尤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494号原告:宋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尤某,女,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毓虹,系昌图县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尤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朋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