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9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志平诉上海春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志平,上海春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志平,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春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18-30号第25幢345室。法定代表人:杨胜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汪志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春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志平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志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志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上诉人汪志平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功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