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玉海、张银燕等与戴梅华、王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海,张银燕,高健冬,戴梅华,王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9283号原告:高玉海,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张银燕,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高健冬,男,2004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高玉海,系原告高健冬的父亲,男,住址同上。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梅华,女,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珏,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梅,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玉海、张银燕、高健冬诉被告戴梅华、王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海、张银燕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次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玉海、张银燕、高健冬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上海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卫生间漏水给原告的201室房屋造成的修复及装饰费用16,308.14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因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卫生间漏水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入住在外租房造成的租金损失27,000元,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6月止,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高玉海、张银燕、高健冬系上海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201室)房屋的产权人,两被告系上海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601室)房屋的产权人。2014年8月以来,三原告名下的201室房屋及卫生间东墙面一直漏水,后经多次报修找物业上门查找漏水源。至2015年12月底,经物业及601室房屋装修公司查明,漏水原因系601室小卫生间马桶安装三角阀的PPR弯头处有个小孔漏水。由于601室漏水时间较长,致使原告201室东卧室墙面涂料脱落、地板受潮变形霉变、衣橱变形霉变、卫生间门套霉变、客厅东墙面脱落。前述管道修复后,201室卫生间墙面才慢慢变干,墙角不再漏水。后经物业多次协调无果,两被告不承认漏水是601室卫生间管道安装不合格造成的。故原告涉诉。被告戴梅华、王珏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201室房屋的渗漏水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租金损失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玉海、张银燕、高健冬系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戴梅华、王珏系上海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于2013年3月购买系争房屋,后经装修入住。2014年8月以来,三原告名下的201室东南卧及主卫东墙一直漏水,后经原告多次报修找物业上门查找漏水源。至2015年12月底,经物业及601室房屋装修公司查明,漏水原因系601室主卫马桶安装三角阀的PPR弯头处漏水。601室主卫东墙渗漏水会顺着墙体外侧沉降缝向下流淌,导致该单元楼下住户相邻区域装修不同程度受潮损坏。由于601室漏水时间较长,致使201室主卫木门套受潮闷烂。东南卧:北墙及东墙北端有渗水痕迹,涂饰层受潮、起泡。北墙固定木厨脚、木地板受潮腐烂;北墙踢脚板受潮闷烂,木门套内侧木线脚下部发黑。后601室主卫东墙水阀管道修复后,201室主卫、东南卧渗漏水墙面才逐渐干燥,墙角不再漏水。之后经物业多次协调,但两被告不承认漏水是601室卫生间管道安装不合格造成的,原告遂涉诉。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涉案房屋201室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1、经现场检测分析,被鉴定的上海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部分装修渗漏水损坏情况属实,主要与601室主卫东墙水阀弯头处渗水有关。2、201室房屋部分房间渗漏水损坏现状一定程度影响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缮。3、201室修缮意见(1)东南卧:东、北墙修粉涂料;北墙固定木厨拆换;木地板、木格栅及及相邻踢脚线拆换;北墙木门套内侧木线脚拆换。(2)主卫:木门套拆换,木门扇拆装。(3)修缮施工时应做好修复部位以外装饰及家具的遮盖保护。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万元。之后,原告申请对因漏水受损部位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本院委托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漏水受损部位修复工程上报金额为5万元。经专业人员核算,该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房屋修缮、建筑和装饰定额(2000)计价,测算该房屋修复总费用为16,308.14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以上事实,有产权证、保修记录、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房屋装修部分的受损,本院根据鉴定单位的工程审价报告,予以确定需要修复的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虽然漏水对原告的居住有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需要租房的程度。且租房的实际居住人是原告高玉海的父母,并非三原告。另原告主张的租金是2016年1月之后,据物业公司情况说明反映2015年12月已查明漏水原因。后601室漏水管道予以修复,楼下各户的墙面慢慢变干,墙角不再渗水,故2016年初201室房屋漏水情况已解决。综上,原告高玉海主张其父母在外租房的租金损失,没有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梅华、王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玉海、张银燕、高健冬因漏水的修复费用16,308.14元;二、驳回原告高玉海、张银燕、高健冬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2.7元,减半收取441.35元,鉴定费11,500元,合计11,941.35元,由原告高玉海、张银燕、高健冬负担237.5元,被告戴梅华、王珏负担11,703.85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