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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伟与被告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刘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066号原告胡伟,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洪涛,男,1981年生,汉族,住雄县。原告胡伟与被告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胡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伟负担。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