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温嘉斌刑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66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160号关于被告人温嘉斌犯敲诈勒索罪中涉案罚金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嘉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已出狱,经查询被执行人温嘉斌财产中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温嘉斌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温嘉斌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窦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