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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温嘉斌刑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66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160号关于被告人温嘉斌犯敲诈勒索罪中涉案罚金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嘉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已出狱,经查询被执行人温嘉斌财产中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温嘉斌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温嘉斌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窦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