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江高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江高芳,张柏伟,洪晓燕,高彦章,雷晓英,刘亚伟,陈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47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798569377K。负责人郑伟。被执行人江高芳,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张柏伟,男,1982年9月4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洪晓燕,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高彦章,男,1979年3月7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雷晓英,女,1981年7月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刘亚伟,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陈雁丽,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34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高芳、张柏伟、洪晓燕、高彦章、雷晓英、刘亚伟、陈雁丽一、被执行人江高芳、张柏伟、洪晓燕、高彦章、雷晓英、刘亚伟、陈雁丽在(2017)浙1102执394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高芳、张柏伟、洪晓燕、高彦章、雷晓英、刘亚伟、陈雁丽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