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洪波与被执行人王金玲、王井柱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波,王金玲,王井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波,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丰产乡同意村。被执行人:王金玲,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村医,住拜泉县时中乡共荣村。被执行人:王井柱,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村医,住拜泉县时中乡共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波与被执行人王金玲、王井柱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