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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洪波与被执行人王金玲、王井柱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波,王金玲,王井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波,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丰产乡同意村。被执行人:王金玲,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村医,住拜泉县时中乡共荣村。被执行人:王井柱,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村医,住拜泉县时中乡共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波与被执行人王金玲、王井柱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