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范玉花、王英等与王志国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花,王英,王亮,王宪,王忠,王志国,杨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162号原告:范玉花,女,194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王英,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塞北管理区榆树(系原告范玉花女儿)。原告:王亮,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范玉花儿子)。原告:王宪,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范玉花儿子)。原告:王忠,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范玉花儿子)。被告:王志国,男,28岁,汉族,现住(系原告范玉花孙子)。被告:杨芳,29岁,汉族,现住,(系被告妻子)。原告范玉花、王英、王亮、王宪、王忠与被告王志国、杨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五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玉花、王英、王亮、王宪、王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