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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范玉花、王英等与王志国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花,王英,王亮,王宪,王忠,王志国,杨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162号原告:范玉花,女,194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王英,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塞北管理区榆树(系原告范玉花女儿)。原告:王亮,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范玉花儿子)。原告:王宪,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范玉花儿子)。原告:王忠,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范玉花儿子)。被告:王志国,男,28岁,汉族,现住(系原告范玉花孙子)。被告:杨芳,29岁,汉族,现住,(系被告妻子)。原告范玉花、王英、王亮、王宪、王忠与被告王志国、杨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五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玉花、王英、王亮、王宪、王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