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宗威与被执行人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威,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944号申请执行人宗威,男,1963年2月2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周海燕,女,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宗威与被执行人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民终5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周海燕归还宗威1153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700元,余款101660元自2016年10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500元直至付清。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由宗威负担370元,由周海燕负担1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周海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宗威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周海燕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截至2017年8月18日,周海燕名下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为4.97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1民终5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 行 长 仲伯君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陆 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