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郭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68号被执行人郭云,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江市。郭云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2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二、责令被告人郭云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八百一十一元,发还各被害人。2016年12月26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其所在村委调查,其本人未婚,现正在服刑,父母早已去世,无其他直系亲属,仅有父母遗留的农村三间平房,无人居住。本院认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履行能力的,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2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缪建成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