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3民初10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10379号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4层1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9098855E。法定代表人:谭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威,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锦邦货运市场A2区2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93350455。法定代表人:董小山。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廖振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ETCP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拆除和运输费用849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费849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ETCP合作协议》。原告为短期占领市场份额,中后期回收投资及盈利,有条件免费提供ETCP(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给被告使用。被告停车场名称与睿顺物流园,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段591号。为此,原告投入价值10万元的设备及现场设计、设备提供和运输、安装调试、操作人员培训、服务支持(系统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推广和宣传等成本。然而,合同期内被告擅自终止使用此设备系统,造成上述投入的重大损失及可逾期利润无法实现。被告违背了上述协议的第7.1条、第7.2条,依照第8.2条及第7.3条,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即10万元。另外,还需承担原告施工、运输机拆除等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5日,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顺公司,即甲方)与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畅公司,即乙方)签订《ETCP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停车电子收费服务的停车场名称为睿顺物流园停车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段591号,乙方为甲方本协议停车场无偿提供一套ETCP系统,以满足本协议停车场供汽车出入场使用的两条车道停车收费管理功能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无偿提供的ETCP系统的市场价值金额为5万元/车道,共计10万元。本协议合作期限为8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生效。乙方为甲方本协议停车场提供的ETCP系统包含:现场设计、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操作人员培训、服务支持。自本协议合作期限大于8年且ETCP系统持续运行满5年,自第6年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为甲方免费升级更换一套全新的ETCP系统。ETCP系统所有权属于乙方,但甲方对ETCP系统负有保管义务,仅为本协议目的并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分、停用、向第三方销售、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理解ETCP系统由乙方全部投资开发,需要通过正常运营收回投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协议,如确有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协议,甲方应至少提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确认。鉴于乙方为甲方安装的ETCP系统不可重复利用,甲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自乙方确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ETCP系统拆除和运输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和本协议载明的市场价值残值。市场价值残值按照国家会计法直线折旧方式计算。甲方损坏、绕开或中断系统运行,引进替代ETCP系统的其他类似系统,或搭载其他类似停车收费管理系统等,从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影响本协议旅行的情形,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须按照前述约定向乙方补偿损失。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2015年8月23日,悦畅公司开始在睿顺物流园施工安装ETCP停车系统,于2015年9月完工,经核算,施工费总计8490元。悦畅公司并对睿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ETCP系统停车场管理软件培训。2015年12月24日将前述停车系统交付睿顺公司运营使用。现睿顺公司擅自停用前述ETCP停车系统,并于2016年8月左右拆除了前述停车系统。本院认为,悦畅公司与睿顺公司之间的《ETCP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悦畅公司按照约定在睿顺物流园停车场完成了ETCP停车场系统安装与施工并交付睿顺公司使用,睿顺公司擅自停用并拆除前述ETCP系统,构成违约。悦畅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ETCP合作协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涉案ETCP停车系统的使用期限为8年,睿顺公司使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即擅自停用并拆除,悦畅公司认为前述系统近乎全新,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市场价值即10万元要求睿顺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安装施工费8490元,符合公平原则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停车系统已由睿顺公司私自拆除,悦畅公司主张参照安装施工费要求睿顺公司支付拆除和运输费849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睿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ETCP合作协议》;二、被告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施工费849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元,被告广州市睿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温 媛人民陪审员  梁少玲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