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俊与苏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苏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552号原告:周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键军,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建军,男,汉族。原告周俊与被告苏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俊负担。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砚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