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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俊与苏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苏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552号原告:周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键军,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建军,男,汉族。原告周俊与被告苏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俊负担。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砚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