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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53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亚龙线缆有限公司、李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龙线缆有限公司,李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亚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孟庆尊,经理。被执行人李晋平,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晋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河民初字第317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晋平名下的哈尔滨市道理区高谊街39-41号3单元3层1号住宅楼一套(房产证号:15××8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晋平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理区高谊街39-41号3单元3层1号住宅楼一套(房产证号:15××8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