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苏中起、黄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中起,黄瑾,陈思秒,叶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中起,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瑾,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陈思秒,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叶芽,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苏中起与被上诉人黄瑾以及原审被告陈思秒、叶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9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苏中起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苏中起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苏中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苏中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健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