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2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小芳与被执行人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芳,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芳。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小芳与被执行人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小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4129元,执行费744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小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50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刘东明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双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