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加银与郑忠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忠生,吉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申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忠生,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加银,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卢星宇,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忠生因与被申请人吉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07民终4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忠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忠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迪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