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善云、张红春等与胡光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云,张红春,张红梅,胡光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507号原告:李善云,女,住固始县。原告:张红春,男,住固始县。原告:张红梅,女,住固始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永,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光新,男,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善云等与被告胡光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善云等于2017年8月16日以尚有新证据未能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该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云、张红春、张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牧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