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建、芦宝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建,芦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杜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芦宝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建、芦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36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9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芦宝成银行存款3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