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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蒋微与高县华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薇,高县华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蒋薇,女,生于1969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高县华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华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蒋薇申请执行高县华能煤业有限责任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78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位于翠屏区叙府路东段2号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高县华能煤业有限责任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蒋薇借款71788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