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9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7年4月7日23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粤Axx**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内环B线入口时,因酒后注意力下降导致该车碰撞护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14.1mg/100ml。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xx因本案2017年4月7日被实际羁押一日。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李xx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惟被告人李xx因醉酒驾驶导致车辆翻转,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以示惩戒,虽有上述从轻情节但不足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庆波易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