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财保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鲁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黎明、江苏数德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鲁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黎明,江苏数德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财保7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鲁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小店村。法定代表人:宋文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菊菁,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溶,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黎明,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江苏数德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工业园经十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山东鲁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黎明、江苏数德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人山东鲁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上述被申请人财产暂无法查封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鲁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