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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志文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志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志文,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再审申请人马志文因起诉郝建华、刘振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志文申请再审称,2014年11月曾向延寿县森林公安局举报刘宝与刘珠毁林开荒数十亩的违法事实,但延寿县森林公安局始终未予处理,请求追究延寿县森林公安局政委郝建华与延寿县森林公安局职员刘振富的责任,并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志文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对马志文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马志文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志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唐 皓审 判 员 吴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