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仙桃市文胜物流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桃市文胜物流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民催15号申请人:仙桃市文胜物流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瓦庙村。负责人:李银平。申请人仙桃市文胜物流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仙桃市文胜物流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遗失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汇票号:0010006121060497、出票时间2016年8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17日,、票面金额人民币30万元、出票人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付款行汉口银行总行营业部,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仙桃市文胜物流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仙桃市文胜物流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 瑛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