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戴振永与滕功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振永,滕功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戴振永。被告:滕功佐。原告戴振永与被告滕功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戴振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并实际履行,原告戴振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振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淑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