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698号申请人: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369号清之华园1401-1404室。法定代表人:陈如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林,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菱塘新村46幢。法定代表人:顾玲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系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原告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08民初737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