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云晏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9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云晏,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2000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87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叶云晏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公租房的家中,以750元的价格将净重1.1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肖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叶云晏抓获,并查获上述涉案毒品。经鉴定,从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叶云晏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民警抓捕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告人叶云晏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有坦白、累犯、毒品再犯及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怡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云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叶云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认罪认罚。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云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广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