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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清,王辉,刘旭,毛霞,刘兵,王利红,杜卫杰,刘兰英,杜通合,李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海清。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刘旭。被执行人毛霞。被执行人刘兵。被执行人王利红。被执行人杜卫杰。被执行人刘兰英。被执行人杜通合。被执行人李爱香。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清、王辉、刘旭、毛霞、刘兵、王利红、杜卫杰、刘兰英、杜通合、李爱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