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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杨兵、丁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杨兵,丁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3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丁跃恒,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兵,男,汉族。被告:丁秀云,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杨兵、丁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兵、丁秀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23元,减半收取2711.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人民陪审员  胡勉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