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汪清县光明物业有限公司与崔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光明物业有限公司,崔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930号原告汪清县光明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汪清县汪清镇交通小区。法定代表人唐立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崔振,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汪清县光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清县光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光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