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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肖志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伟,肖志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刑初262号申请人罗爱伟,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肖志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次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爱伟与被申请人肖志军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人罗爱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肖志军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北凤凰路(湖南省跃进机械厂)潇湘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xxx的房屋一套,申请人罗爱伟以其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南省跃进机械厂朝阳园x栋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7)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xxx号的房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爱伟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志军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北凤凰路(湖南省跃进机械厂)潇湘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xxx的房屋一套,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设立担保。二、冻结被申请人罗爱伟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南省跃进机械厂朝阳园x栋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7)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xxx号的房屋一套,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设立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