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万翔翔盗窃罪一审刑诉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翔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翔翔,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文盲,按摩技师,户籍所在地天门市,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5月22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翔翔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翔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万翔翔驾驶摩托车到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友谊村6组40号马某家的后门,用一字螺丝刀(俗称起子)将门撬开后进入家中,在二楼卧室床铺枕头下面盗取现金10000元,在继续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马某发现,被告人万翔翔遂起身逃跑,逃跑至天门市西环路长青公寓门前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后移交公安警察。被告人万翔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被盗款额1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马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翔翔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1把,摩托车1辆;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份,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释放证明书(存根)1份;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各1份,被盗现场照片10张,证人曾某、余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翔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翔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翔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翔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一把、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治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