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桂琴与高志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桂琴,高志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899号原告:安桂琴,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被告:高志阳,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号财富中心大厦。负责人:谭海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桂琴与被告高志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桂琴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桂琴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安桂琴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业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