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9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云、刘德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刘德希,赵元慈,刘锋,申小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900号之二申请人:刘云,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德希(曾用名刘德西),男,194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申请人:赵元慈,女,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申请人:刘锋,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申请人:申小敏,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云与被申请人刘德希、赵元慈、刘锋、申小敏共有纠纷一案中,依据刘云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了(2017)鄂0684民初字1900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德希、刘锋的银行存款60000元。现该案经本院调解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刘德希、刘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刘德希、赵元慈、刘锋、申小敏由朱月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昌进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人民陪审员 王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