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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汝祖、龙吉刚、常绪才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汝祖,龙吉刚,常绪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36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汝祖,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文县。2011年6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龙吉刚,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于四���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常绪才,男,1975年9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江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监视居住。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汝祖、龙吉刚、常绪才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川15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汝祖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龙吉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常绪才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黄汝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告人)黄汝祖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汝祖、原审被告人龙吉刚、常绪才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汝祖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汝祖撤回上诉。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黄 云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