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李子超与姜小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超,姜小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846号原告:李子超,男,201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梅,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深,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姜小毛,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李子超诉被告姜小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