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梅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梅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530号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564608。法定代表人:朱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恩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梅成勇,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18元,减半收取7559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