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童勇与被告四川省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勇,四川省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774号原告:童勇,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仁和街**号附**号。被告:四川省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2号天邑大酒店1栋1单元13楼1315号。法定代表人:赵元雪,职务不详。原告童勇与被告四川省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童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童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甜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王焕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