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淑英与赵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英,赵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605号之二申请人周淑英,曾用名周淑兰,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赵金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周淑英诉赵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金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淑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万元及本案执行费用17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金明银行存款12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