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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安文志、赵庚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文志,赵庚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安文志,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庚辰,男,1940年2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安文志与赵庚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案应当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9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会图审判员  刘鹏磊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